审判长
王法官
审判员
李法官、张法官
原告人(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张某某
辩护律师
[律师姓名],八通律师事务所
记录人
[记录人姓名]
一、庭审开始
本案于2023年10月1日9时整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王法官主持庭审,首先宣布本庭开庭,核对出庭人员身份,确认原告、被告及辩护律师均已到庭。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简要陈述,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涉嫌贪污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元。控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及证人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建议依法处以相应刑罚。
三、被告人自述
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表态,表示自己对指控的内容不完全认可,并强调在工作过程中并未主观故意贪污。被告人称,在金钱转账过程中存在误解和程序上的错误,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其动机和实际情况,并恳请法庭给予宽大处理。
四、辩护意见
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我在法庭上提出如下意见
1. 程序合法性
我对公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认为部分证据采集缺乏合法性,未能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可能影响证据的整体效力。
2. 主观恶性不足
辩护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基于对财务管理的误解及缺乏恶意意图,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3. 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张某某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平时表现积极,是单位的核心员工。其行为虽然失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适用非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应予以考虑。
五、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环节,辩方请求传唤几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分别为被告人同事和财务负责人,证实被告人在工作上的表现及其对财务程序的误解。证人出庭后,均表明张某某并无贪污意图,且在工作中努力认真。
六、庭审结束
审判长王法官宣布庭审结束,表示将在合议庭讨论后依法作出判决。法庭时间预计于2023年10月15日公布判决结果,辩护律师要求对被告人的行为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法庭予以记录。
七、
本次庭审提供了有关案件的重要信息,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积极维护被告人权益,期待法院能综合各方意见,公正判决。作为八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我始终秉持着正义与法律的原则,愿为每一个案件竭尽所能。
八通律师事务所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