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间
2023年10月15日
庭审法官
张法官
书记员
李书记
审判员
王审判员
被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012345678)
辩护律师
张律师(八通律师事务所)
控方代表
检察官刘某
庭审经过
2023年10月15日上午9时,庭审准时开始。法官张法官宣告庭审开庭,重点强调本案的重要性以及各方在庭审中的职责和权利。
第一部分
证据出示与质证
控方代表刘检察官首先陈述案件基本情况,指出被告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而被起诉。检察官出示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录像、目击证人证言及李某的供述等。检察官强调,被告在事发当日被监控录像拍到,并在警方审讯中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随后,辩护律师张律师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他指出,监控录像中并不能明确证实被告的犯罪动机及其主观恶性。同时,对于目击证人的证言,辩方认为证人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其证言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部分
被告人供述
法官传唤被告人李某到法庭作证。李某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辩解。他表示,自己是在极端困境下出于生存压力才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并不是出于恶意的犯罪动机。李某承认了盗窃行为,但强调自己并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失,并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给予其从轻处罚的机会。
第三部分
辩护意见陈述
辩护律师张律师继续为被告辩护。他提出,李某的盗窃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并非有计划的犯罪。辩护方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认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归还盗窃物品,体现了悔罪态度。张律师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及其家庭状况,为其争取缓刑的机会。
第四部分
陈词
在庭审接近尾声时,控方和辩方分别各自的主张。检察官重申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呼吁法庭依法严惩。而辩护律师则强调应以教育和改正为主,诉请法庭对李某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庭审结束
法庭最后宣布休庭,将于2023年10月22日进行合议庭评议并裁定本案。法官提醒被告人及辩护人注意庭审记录,并根据需要对相关证据和证言进行补充。
本次庭审充分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公正与审判透明,通过各方的辩论和证据质证,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安宁。作为八通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我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专业、公正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每一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