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小区101号,身份证号
11010119850101001X。
被告
李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蓝天小区202号,身份证号
11010119800202402X。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小区的房产归还给原告;
2. 请求被告赔偿因占用房产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被告应及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租期到期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时间退还房屋,并且以“换工作”、“临时出差”等理由,多次拖延返还房屋,至今已超出合同约定期限长达五个月。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及当面沟通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均未能成功解决问题。被告不仅未退还房屋,还在房屋内私自进行了一些改动,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此期间,原告因房屋出租契约人失信,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在寻找其他租赁房屋尽快安置家庭时,发现市场租金已大幅上涨,原告不得不支付更高的房租以满足居住需求,造成额外支出。由于房屋被占用,原告无法将其再次出租,失去了合理的租金收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30000元以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原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房屋及赔偿因被告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
张三
代理律师
八通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附
1.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为民事起诉状的基本格式和内容,欢迎阁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八通律师事务所乐于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咨询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