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行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一般由谁管辖呢?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管辖规则,即"一事一诉"原则,二是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特殊管辖规则适用于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例如行政许可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一般管辖规则适用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中,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决定:
1. 第一审管辖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将行政诉讼案件提请被告所在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事发地的人民法院。
2. 行政机关管辖权
行政机关具有处理行政争议的职能,对于与其行政行为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例如,对于行政许可案件的行政诉讼,原则上应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下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权
如果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且无法确定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时,可以选择将案件交由下一级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 跨行政区域管辖权
当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权,或者将案件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在属地管辖原则下由涉案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会优先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行政诉讼的特殊情况,特殊管辖规则也可能适用于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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