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
138XXXXXX88。
被告
李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YY小区YY号,联系电话
138YYYYYY99。
案由
房屋法定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ZZ小区ZZ号的房屋享有放弃继承权的权利。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该房屋继承权金额人民币XX万元。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为兄弟关系,原告的父亲于2024年去世,留有一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ZZ小区的房屋,该房屋为公有财产。在父亲去世后,原告与被告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屋。
原告在父亲生前曾与父亲达成口头协议,明确表示希望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被告。原告在此协议中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然而因父亲去世前未能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后续的继承权问题产生争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原告是否真正放弃了对房屋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中自愿放弃其继承权。但在本案中,虽然原告与父亲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导致现行法律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界定存在问题。
原告认为,尽管未进行正式的书面放弃继承权的登记,但原告的意愿和口头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继承权的放弃可以有多种形式,不仅限于书面形式,口头协议亦需予以考虑。
原告希望法院能够确认其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继承价值,以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材料
1. 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原告的父亲的死亡证明。
3. 原告与父亲之间的口头协议证明材料(证人证言)。
4.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张三
代理律师
八通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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