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
123456789012345678,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
被告
李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
987654321098765432,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
案件编号
法院(xxxx)民初字第xxxx号
起诉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的父亲张老汉于2024年6月去世,生前拥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京房权字第xxxx号。因张老汉生前未立遗嘱,故该房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子女依法继承。原告作为张老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的部分份额。被告李四在处理房产时,未与原告协商,单方面决定将该房产出售,并拒绝向原告支付应有的继承份额。
二、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张老汉遗留房产的继承权。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因继承房产而应得的相应赔偿金额。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的遗产应依法平分。原告与被告均为张老汉的合法继承人,理应共同享有遗产。张老汉生前并未有任何书面遗嘱,故应适用法定继承。
2. 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共同继承的房产出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继承权为申请权,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定份额享有继承财产。
3. 原告在得知房产出售后,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合理分配房产继承份额,但被告始终拒绝,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张三
代理律师
八通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23年10月
---
通过以上范文,我们可以看到房产继承权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也较为复杂。在此,作为八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建议在继承房产之前,继承人之间务必充分沟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若您或者您的家人面临房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及时合法的指导和帮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遗产的处理,建议立遗嘱的方式,以减少今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和问题,让继承过程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