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三,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x号,联系方式
138xxxxxx88。
被告1
李四,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联系方式
139xxxxxx99。
被告2
王五,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丰台区xx小区xx号,联系方式
137xxxxxx77。
被告3
赵六,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址
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xx号,联系方式
136xxxxxx66。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共同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于2024年6月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某超市内购物时,遭遇到了一起意外事件。当时原告在超市走道上行走时,突然被李四推搡,导致原告摔倒在地,造成严重的腿部骨折伤害。经医院诊断,原告需进行手术治疗和后续的康复治疗,治疗费用高达8万元。
经调查,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因被告王五和赵六在超市内进行打闹,导致李四失去控制。在此过程中,李四因试图阻止王五和赵六的打闹,不慎将原告推倒,最终导致了原告的受伤。在这一事件中,四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非法侵权,原告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以上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李四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但王五和赵六的打闹行为同样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因此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承受的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用,还有后续的康复费用、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的10万元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完全合理。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共同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张三
代理律师
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
010-xxxx xxxx
日期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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