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
李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012345678,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10号楼3单元501室。
鉴于我目前身体健康,精神状况良好,谨此立下本遗嘱,以明确我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事宜,确保我的意愿得到尊重,特此声明如下:
一、我的遗产包括但不限于
1. 住房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
京房权证朝字第123456号;
2. 车辆
一辆名为“丰田”的汽车,车牌号
京A12345;
3. 现金及存款
在中国银行的储蓄账户号码
123456789012;
4. 投资理财产品
在某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账户号码
987654321。
二、我希望我的遗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 将我的住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全部留给我的配偶王丽(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以便于她继续居住和生活。
2. 将我的汽车赠予我的长子李华(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987654321),希望他能在父亲去世后继续安全驾驶。
3. 将我的银行存款及现金,平均分配给我的两个孩子
李华和李娜(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123456789),每人各得50%。
4. 关于股市投资的损益,由于市场波动,我希望由我的配偶王丽来决定如何处理该投资,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出售,以便于家庭的经济状况更好地应对未来的生活。
三、如在我去世后,继承人有因家庭纠纷或其它原因无法接受遗产的情况,我希望我的遗产能够由下列人员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 李华的50%转给李娜;
- 李娜的50%转回给王丽。
四、我立此遗嘱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我的遗愿能够符合我的家庭情况,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有与本遗嘱相抵触的其他遗嘱或文件,以本遗嘱为准。
五、本遗嘱一式两份,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见证人
见证人一
张伟,男,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123456789,职业
律师,现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家园。
见证人二
刘芳,女,身份证号码
987654321098765432,职业
教师,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小区。
立遗嘱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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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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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注意事项
1. 遗嘱应在立遗嘱人自愿、理智的情况下签署,避免受到任何胁迫或影响;
2. 建议选择两名以上合格的见证人,且见证人不得是遗嘱的受益人;
3. 为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指导,并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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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一份遗嘱的范本,确保在法律程序上有效并明确传达立遗嘱人的意愿。立遗嘱人应在签署遗嘱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