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在法律程序中常见的两个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检察机关和原告对案件的裁定是否起诉的两种不同立场。在法律实践中,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1、绝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是法律条款中规定的不得立案的情形),对案件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这种决定是基于对案件证据和法律事实的综合考量,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一旦检察机关做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即表示相关的犯罪事实已被排除,该案件将不再受到追诉。
2、相对不起诉则指的是原告对案件的裁定不提起公诉
与绝对不起诉不同的是,相对不起诉是原告(通常是指被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的不起诉申请,主要基于对案件的谅解或和解考虑。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一般是以经济赔偿或其他形式偿还损失,并同意不再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程序中的相对不起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自愿达成协议,由检察机关审核后给予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专职职权,而相对不起诉属于公民诉讼主体的自主权。在绝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进行终结处理,而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需要确认和审核原告提出的不起诉申请,最终依法给予裁定。
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虽然都表达了不再追诉的意愿,但是它们的决定主体、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和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对于律师而言,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者加以区分,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业化的法律辩护和协商策略。因此,熟悉两者的区别和特点对律师在案件处理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