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被告姓名],在本案中,我对原告[原告姓名]指控我侵犯其商标权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关于原告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我对原告商标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原告所主张的商标并不具备区别性,无法作为其独有的标识,因此不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要求。原告商标并不具备独特性,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缺乏对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功能。因此,原告并没有真正享有商标权的权利,也就无法主张我侵犯其商标权。
二、关于我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我侵犯了其商标权,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在开办个体户时并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也并非故意模仿原告的商标。我所使用的标识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与原告商标在设计和使用上有明显不同之处。因此,我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三、关于原告索赔金额不合理的要求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巨额索赔金额也是不合理的。考虑到我所从事的是个体户经营,对于我而言,面临这样高额的赔偿要求将会对我的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到我的生计。因此,我请求法院对于原告的索赔金额进行合理调整。
我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确认我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不合理索赔金额,亦请法院作出合理判决。感谢法院对本案的审理。
被告
[被告姓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