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原告XXXX是XXXX商标的合法所有者,XXXX侵权企业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原告商标XXXX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事实清楚
原告XXXX商标已经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并获得商标注册证书,XXXX侵权企业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企业不仅使用了相似商标进行销售,还借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导致消费者混淆,并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未经商标所有者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照该法规定,被告XXXX侵权企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诉讼请求
1.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XX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的行为;
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特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特此起诉。
八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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