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现年45岁,系被告李四的前配偶。原告现住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被告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原告系一名独生子女,被告现为失业状态,无固定职业。
一、事实和理由
1. 原告和被告于2000年结婚,婚姻关系中育有一名孩子,现年14岁。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有权定期探望孩子,然而被告违反约定,不让原告探望孩子多年。
2. 原告虽多次要求被告保障自己的探望权,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见孩子,给原告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无法估量的损失。
3.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享有探望孩子的合法权利。被告没有任何合法理由拒绝原告探望孩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二、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 判决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对孩子的探望权,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保障原告的探望权。
2. 被告应当承担由于违反探望权约定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
3. 其他应当由被告承担的相关诉讼费用。
三、证据
1. 离婚协议书及相关通讯记录、见面证明等相关文件。
2. 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特此请求法院审理,并依法判决。
原告
(签名)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签名)
以上就是张三探望权的起诉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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