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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竺某
委托代理人律师: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
被告:陈某伟
委托代理律师:殷某某,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本金44万元,
2、支付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即借款全部借出之日起按照年息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过审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实际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伟偿还原告竺某借款本金44万元并给付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如果被告陈某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英凯律师提醒,借款需谨慎。因借款引起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委托律师协助分析整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以免因为整理不足,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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