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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女士与被告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原告投资10万元经营开办分校。结果原告投资10万元后,分校没有开办,被告返还部分投资款,剩余投资款迟迟不还,因此原告王女士将被告告上法庭,委托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出庭。最终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王某投资款本金700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王某70000 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00 元,公告费 600 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北京八通律师提醒您:和其他人或者是单位合伙经营时,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存好重要的合同和证据,当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能够出示有利的证据,这样可以有更大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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